電腦網路犯罪案件,皆具有以下的特性:
A. | 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 影響極大。 |
B. | 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 難追查。 |
C. | 證據有限: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 等實体的跡證。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數位化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語音、DNA等有個別性,如何提升數位化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
D. | 毀證容易: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而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 滅。例如,電腦內部駭客程式、不法取得之資料,祇要按下刪除鍵或執行格式化指令,即能於瞬間銷毀證據。 |
E. | 適法困難:民國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針對電腦犯罪通過修正刑 法條文共計八條。然而電腦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現在修法解決的,只是過去面臨的問題;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往往令立法及執法機構追趕不及。 |
F. | 跨國管轄:網路世界不易分辨你我及疆界,在網路上漫遊世界 輕而易舉,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管轄的特性。 |
G. | 偵查不易:以上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 辦。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如槍、賭、色情的認定),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造成在偵查上困難度。 |
網路犯罪的偵查之所以困難,在於這種犯罪正好橫跨法律與資訊科學兩種截然不同的學科。網路犯罪在偵查過程中主導偵查方向之人員必須具備相當專業電腦及網路 知識技術,法律基礎及犯罪偵查學識及搜證技巧。網路犯罪偵防需要集專業的鑑識工作與偵查工作於一體。
心得與說明:
網路犯罪近年來相當盛行,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網路犯罪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然而大多數法律的規範是跟不上網路時代的變化,因此,網路如虎口,如何正確的運用電腦網路這項科技,值得我們好好的思考。
資料來源:http://www.internet-recordor.com.tw/cri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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