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駭客」(Hacker)當中的中文音譯「黑」字或「駭」字總使人對駭客有所誤解,真實的駭客主要是指技術高超的程式設計師,而「潰客、劊客」(Cracker)才是專指對電腦程式及系統進行惡意攻擊或破壞的人。除了精通編程、精通作業系統的人可以被視作駭客外,對硬體裝置創新的工程師通常也被認為是駭客。此外,現在精通網路入侵的人也被看作是駭客,然而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駭客這一詞早已被污名化。由於影視作品、媒體報導通常描述他們進行違法行為,使得主流社會一般把駭客看作為電腦罪犯。

在駭客世界裡,各組織的精神與文化都是不相同的,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對技術的崇拜與對創新的不斷追求,推動自由軟體運動,發現漏洞並通知協助管理員修補它,從而締造「完美」無暇的軟體,這是駭客們最為熱愛去做的一種精神與文化,除了民間知名駭客與組織,各國亦有軍方資金招募和培養的駭客,這些駭客受僱於政府部門,有時多被稱為「網路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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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販賣FM2,搖頭丸,毒品,其他禁藥,賣槍,網路販賣盜版光碟:如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
贓物、仿冒品、交易偽鈔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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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色情網站、一夜情交易中心,媒介或自行設立
網路一夜情,銷售色情光碟影片,聊天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援助交際
自拍、情色貼圖公然猥褻 散播情色資訊於網路聊天室間或公眾領域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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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犯罪案件,皆具有以下的特性:
 

A. 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 影響極大。
B. 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 難追查。
C. 證據有限: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 等實体的跡證。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數位化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語音、DNA等有個別性,如何提升數位化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D. 毀證容易: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而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 滅。例如,電腦內部駭客程式、不法取得之資料,祇要按下刪除鍵或執行格式化指令,即能於瞬間銷毀證據。
E. 適法困難:民國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針對電腦犯罪通過修正刑 法條文共計八條。然而電腦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現在修法解決的,只是過去面臨的問題;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往往令立法及執法機構追趕不及。
F. 跨國管轄:網路世界不易分辨你我及疆界,在網路上漫遊世界 輕而易舉,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管轄的特性。
G. 偵查不易:以上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 辦。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如槍、賭、色情的認定),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造成在偵查上困難度。


網路犯罪的偵查之所以困難,在於這種犯罪正好橫跨法律與資訊科學兩種截然不同的學科。網路犯罪在偵查過程中主導偵查方向之人員必須具備相當專業電腦及網路 知識技術,法律基礎及犯罪偵查學識及搜證技巧。網路犯罪偵防需要集專業的鑑識工作與偵查工作於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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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或網路犯罪的來源:以電腦及網路為一般犯罪之通訊連絡工具、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場所、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工具

簡述:隨著電腦網路興起,網路已成為現代人新興傳播工具,電腦網路徒有高科技形象,然而管理機制卻大多未建立。因而也容易為人們利用此一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 實體化及匿名特性犯罪。網路犯罪是一種新興電的犯罪型態,屬智慧型犯罪,其中的共同點就是使用電腦設備及資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就其犯罪類型大約區分為以 下八類:

一. 網路媒介及傳佈色情
二. 網路販賣違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三. 教唆他人犯罪
四. 網路詐欺
五. 網路恐嚇
六. 毀謗侮辱 妨害名譽(偽造文書)
七.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
八. 網路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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